【kaiyun】公安机关行使《森林法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面临执行不能的执法逆境
发布时间:2023-05-25
本文摘要:公安机关行使《森林法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面临执行不能的执法逆境 《森林法》第82条第1款划定:“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划定,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74条第1款、第76条、第77条、第78条划定的行政处罚权”。

公安机关行使《森林法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面临执行不能的执法逆境 《森林法》第82条第1款划定:“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划定,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74条第1款、第76条、第77条、第78条划定的行政处罚权”。在当前执法框架下,在第82条第1款中的“国家有关划定”未出台前,公安机关暂不宜行使《森林法》赋予林业行政处罚权,已经成为普遍共识。

可是现在仍有少数公安机关(森林公安机关)基于种种原因,在行使森林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,那么公安机关现在行使《森林法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为什么碰面临执行不能的执法逆境呢? 一、公安机关行使森林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,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议 新《森林法》第82条虽然有“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划定”的表述,但这种授权已与旧森林法“森林公安机关代行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”有了本质上的区别。新《森林法》未实施以前,森林公安机关是基于委托授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,即无论是“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”作出行政处罚决议,其执法身份均为“林业行政执法人员”,且需持有林业行政执法证件。
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18条关于“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卖力监视,并对该行为的结果负担执法责任”的划定,公安机关代行林业行政处罚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的结果,仍由林业主管部门负担。新森林法实施以后,虽然《森林法》第82条用词为“可以依法行使”而非“必须行使”,但凭据《行政处罚权》第15条“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实施。

”的划定,公安机关基于《森林法》第82条的执法直接授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时,该行政处罚权即已成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,而非被委托职权。其执法身份是人民警员身份而非“林业行政执法人员”,无需持有林业行政执法证件,并应以“公安机关自己的名义”作出行政处罚决议。公安机关此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结果,将直接归属于作出决议的公安机关,不再由林业主管部门负担。二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不能移转给林业主管部门负担 行政处罚决议一经作出,就有可能面临当事人逾期不推行行政处罚决议的情况,而且众所周知,对于补种树木、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,当事人逾期不推行是执法实践中很是普遍的问题。

对当事人逾期不推行行政处罚情况的执行监视权,《行政处罚法》第51条有明确的划定,“当事人逾期不推行行政处罚决议的,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行政机关可以接纳下列措施: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;(二)凭据执法划定,将查封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;(三)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”。即当事人逾期不推行行政处罚决议的,有权接纳相关处罚措施或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机关,为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机关。换言之,对于公安机关行使《森林法》赋予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并作出的行政处罚,只有作出决议的公安机关有执行监视权,该权力不能移转给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行使。

三、森林法特有的行政处罚事关林业主管部门的专属治理权能 凭据《森林法》74条第1款、第76条、第77条、第78条划定,对相关林业违法行为举行查处,享有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能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补种树木、限期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等行政处罚。其中是《森林法》特有的行政处罚种类。“补种树木、限期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”行政处罚的执行,从大的方面来说,需要切合当地森林谋划生长计划和林地使用生长计划,并应凭据森林谋划和林地使用现状,制定科学、可行的补种计划和限期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详细措施。从小的方面来说,则需要确定补种所在、 补种树种、补种规程、幼林抚育以及恢复植被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措施、验收尺度等事项。

涉及到异地恢复植被的,还需协调相关地域、部门调整各地植被恢复计划,确诊恢复所在、补种树种等事项,均为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林业技术应用治理领域。从职能职责来说,以上内容均是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谋划治理、林地掩护使用等专属治理权能。只有林业主管部门才气保证“补种树木、限期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”行政处罚的顺利、有效执行。其他机关,尤其是公安机关即无相关治理权能作保障,又无专业技术气力作支撑,基础无能力推行“补种树木、限期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”行政处罚执行监视职责,即公安机处于执行不能的执法逆境。

四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何实现代推行无相关划定可循 凭据《森林法》第81条划定,对拒不补种树木、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,或者补种树木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的,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推行。《行政强制法》第51条划定,代推行前,应当执行推行催告法式,并向当事人送达代推行决议书等。凭据以上划定,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需要代推行的,如何与林业主管部门衔接,需要哪些衔接法式和执法文书,应由哪个部门推行催告法式,哪个部门作出代推行决议书,现在尚无依据可循。

同时《行政强制法》第51条还划定,代推行时,作出决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加入监视。综合前文,公安机关没有相关技术气力可以完成监视职责。结论:在“国家相关划定”出台前,公安机关行使《森林法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,行政处罚决议一旦作出,公安机关不能将涉及林业主管部门专属治理权能的“补种树木、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”行政处罚的执行监视权,移转给林业主管部门行使,只能由公安机关自己行使,并视情况接纳相关措施。

但公安机关受治理职权所限,且在无任何专业技术气力支撑的前提下,处于执行不能的执法田地。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推行行政处罚的,极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,而面临检察机关的执法监视,并可能因执法不到位被追究问责。稿件提供:辽宁省森林公安局林区治安治理支队 泉源:辽宁黑猫警长。


本文关键词:kaiyun

本文来源:kaiyun-www.jxqinghua.com